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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25〕226号)、《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25〕227号),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作第三次修正。上述两个文件已于2025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60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持续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法治思想,以高质量司法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对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促推民事审判工作提质增效,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历来重视民事案件案由工作。2000年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自2001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7年后,2008年正式制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11年进行了第一次修正,完善了民事案件案由体系。2020年12月,为确保民法典统一正确适用,进行了第二次修正,对案由的编排体系、确定标准、适用规则等问题作出说明,提出相关要求。2020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施行以来,在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五年来,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安全生产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种子法、反垄断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民事诉讼法、公司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矿产资源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仲裁法、海商法等法律先后制定或者修改。与此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型民事纠纷,难以恰当归入现有案由。为保障法律有效实施,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需要对2020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及时予以补充和完善。
一是严格依法原则。本次修改严格对照民法典等民事法律相关规定,确保所新增、修改的案由具有实体法和程序法依据,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的有关规定。
二是必要性原则。本次修改是以保持案由运行体系稳定为前提,对于必须增加、调整的案由作相应修改,并根据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需要完善部分具体案由,对案由编排体系不作大的调整。
三是实用性原则。案由体系是在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基础上,充分考虑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实践以及司法统计的需要而编排的。本次修改更加注重案由的简洁明了、方便使用,秉持“如我在诉”的精神,首先立足方便当事人更好选择案由,同时兼顾人民法院进行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
2020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共有第一级案由11个,第二级案由54个,第三级案由473个,第四级案由391个,总计929个。此次通过具体案由的增加、删除、升级、降级等不同方式修改具体案由206个。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共有第一级案由12个,第二级案由59个,第三级案由514个,第四级案由470个,总计1055个案由。具体而言,围绕服务发展新质生产力,增加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相关案由,并细化了知识产权相关案由;围绕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完善了竞争纠纷、商事纠纷相关案由;围绕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结合海事审判实践需要,完善海事海商相关案由;围绕护航乡村全面振兴,完善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案由;围绕不断增进民生福祉,针对新就业形态、老年人权益保护等人民群众所急所盼的领域完善了相关案由;围绕服务美丽中国建设,完善了环境资源相关案由。
此外,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一步细化了港澳台居民律师可代理案件所对应的第三级案由,并丰富了第三级案由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增加了港澳台居民律师可代理的案件类型,以进一步促进港澳台居民律师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
法〔2025〕226号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新疆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对2020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作如下修改:
2.变更第一级案由“第六部分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为“第七部分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新就业形态用工纠纷”。
8.变更第二级案由“四十八、仲裁程序案件”为“五十三、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9.在第二级案由“三、继承纠纷”项下:增加“34.非遗产继承人分配遗产纠纷”。
10.在第二级案由“六、所有权纠纷”项下:增加“46.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纠纷”“57.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纠纷”。
11.在第二级案由“七、用益物权纠纷”项下:增加“61.矿产资源压覆补偿纠纷”。
12.在第二级案由“十、合同纠纷”项下:增加“94.矿产资源压覆补偿合同纠纷”;删去“140.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
13.在第二级案由“十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项下:变更“148.专利合同纠纷”为“152.发明专利合同纠纷”“153.实用新型专利合同纠纷”“154.外观设计专利合同纠纷”。
14.在第二级案由“十四、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增加第三级案由“166.地理标志侵权纠纷”“170.标准必要专利纠纷”“180.药品专利链接纠纷”“184.植物新品种权宣告无效后返还费用纠纷”“185.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后返还费用纠纷”;变更“160.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为“167.发明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168.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169.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15.在第二级案由“十五、不正当竞争纠纷”项下:增加“194.平台经营者强制低价销售纠纷”“195.滥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纠纷”;变更“179.有奖销售纠纷”为“190.不正当有奖销售纠纷”;删去“177.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纠纷”“178.捆绑销售不正当竞争纠纷”。
16.在新增加的第二级案由“十七、数据纠纷”项下:增加“199.数据权属纠纷”“200.数据合同纠纷”“201.侵害数据权益纠纷”。
17.在新增加的第二级案由“十八、网络虚拟财产纠纷”项下:增加“202.网络虚拟财产权属纠纷”“203.网络虚拟财产合同纠纷”。
18.在第二级案由“十九、劳动争议”项下:增加“208.超龄劳动者用工纠纷”“209.承包人、被挂靠人用工主体责任纠纷”。
19.在新增加的第二级案由“二十一、新就业形态用工纠纷”项下:增加“214.新就业形态用工合同纠纷”“215.新就业形态社会保险纠纷”“216.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纠纷”。
20.在第二级案由“二十二、海事海商纠纷”项下:增加“226.船舶部件、物料产品责任纠纷”“227.海运物流服务合同纠纷”“233.船舶工程合同纠纷”“234.船舶设计合同纠纷”“236.船员劳动合同纠纷”“237.船员劳务派遣合同纠纷”“238.船员服务合同纠纷”“251.航运经纪合同纠纷”“264.港口、码头租赁合同纠纷”“272.船舶物权纠纷”“273.船舶投资经营纠纷”;变更“207.船舶建造合同纠纷”“208.船舶修理合同纠纷”“209.船舶改建合同纠纷”“210.船舶拆解合同纠纷”为新增加的第三级案由“233.船舶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1)船舶建造合同纠纷”“(2)船舶修理合同纠纷”“(3)船舶改建合同纠纷”“(4)船舶拆解合同纠纷”;变更“212.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为“240.船舶租用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3)航次租船合同纠纷”;删去“244.船舶共有纠纷”“245.船舶权属纠纷”。
21.在第二级案由“二十四、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项下:增加“294.股东失权纠纷”“300.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解任纠纷”“308.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效力纠纷”“309.债券受托管理人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纠纷”;变更“268.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为“297.请求公司收购股权、股份纠纷”;变更“273.发起人责任纠纷”为“303.设立人责任纠纷”;变更“284.清算责任纠纷”为“316.公司清算责任纠纷”。
22.在新增加的第二级案由“二十六、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的纠纷”项下:增加“321.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资格确认纠纷”“32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纠纷”“323.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纠纷”“324.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立纠纷”“325.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纠纷”“326.农民专业合作社清算纠纷”。
23.在第二级案由“三十五、侵权责任纠纷”项下:增加“416.越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责任纠纷”“417.矿产资源压覆侵权责任纠纷”;将“385.公证损害责任纠纷”的顺序调整为“430.公证损害责任纠纷”(“429.航空运输损害责任纠纷”之后);删去“369.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24.在新增加的第二级案由“四十二、确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案件”项下:增加“450.申请司法确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25.在第二级案由“四十九、申请诉前停止侵害知识产权案件”项下:增加“473.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技术秘密”“474.申请诉前停止侵害经营秘密”;变更“425.申请诉前停止侵害专利权”为“465.申请诉前停止侵害发明专利权”“466.申请诉前停止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467.申请诉前停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变更“430.申请诉前停止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用权”为“472.申请诉前停止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26.在第二级案由“五十、申请保全案件”项下:变更“434.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435.申请仲裁前行为保全”“436.申请仲裁前证据保全”“437.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438.仲裁程序中的证据保全”为新变更的第二级案由“五十三、仲裁司法审查案件”项下的第三级案由“485.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486.申请仲裁前行为保全”“487.申请仲裁前证据保全”“488.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490.仲裁程序中的证据保全”。
27.在新变更的第二级案由“五十三、仲裁司法审查案件”项下:增加“489.仲裁程序中的行为保全”。
28.在第二级案由“五十五、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项下:增加“498.申请认可和执行港澳台地区法院判决、仲裁裁决”“499.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变更“456.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457.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458.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459.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460.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461.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为新增加的第三级案由“498.申请认可和执行港澳台地区法院判决、仲裁裁决”项下的第四级案由“(1)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2)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3)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4)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5)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6)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变更“462.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463.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为新增加的第三级案由“499.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仲裁裁决”项下的第四级案由“(1)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2)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删去“453.申请执行海事仲裁裁决”“454.申请执行知识产权仲裁裁决”“455.申请执行涉外仲裁裁决”。
29.在第二级案由“五十七、公益诉讼”项下:增加“503.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民事公益诉讼”“504.安全生产民事公益诉讼”“506.军人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509.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510.妇女权益保障民事公益诉讼”。
30.在第三级案由“35.遗产管理纠纷”项下:增加“(1)遗产管理人责任纠纷”“(2)遗产管理人报酬纠纷”。
31.在第三级案由“72.质权纠纷”项下:增加“(13)环境资源相关权利质权纠纷”。
32.在第三级案由“91.临时用地合同纠纷”项下:增加“(1)勘查、开采矿产临时用地合同纠纷”。
33.在第三级案由“118.保理合同纠纷”项下:增加“(1)有追索权保理纠纷”“(2)无追索权保理纠纷”“(3)多重保理纠纷”。
34.在第三级案由“120.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增加“(10)矿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1)电、水、气、热力工程合同纠纷”“(12)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合同纠纷”。
35.在第三级案由“121.运输合同纠纷”项下:增加“(17)国际航空运输合同纠纷”“(18)国际公路运输合同纠纷”。
36.在第三级案由“142.服务合同纠纷”项下:增加“(23)养老服务合同纠纷”“(24)环境资源服务合同纠纷”。
37.在第三级案由“144.劳务合同纠纷”项下:增加“(1)超龄劳动者劳务合同纠纷”。
38.在新变更的第三级案由“152.发明专利合同纠纷”“153.实用新型专利合同纠纷”“154.外观设计专利合同纠纷”项下:变更原第三级案由“148.专利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1)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为“152.发明专利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1)发明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153.实用新型专利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1)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154.外观设计专利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1)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变更原第三级案由“148.专利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2)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为“152.发明专利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2)发明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153.实用新型专利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2)实用新型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154.外观设计专利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2)外观设计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变更原第三级案由“148.专利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6)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为“152.发明专利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4)发明专利代理合同纠纷”、“153.实用新型专利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4)实用新型专利代理合同纠纷”、“154.外观设计专利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4)外观设计专利代理合同纠纷”;在“152.发明专利合同纠纷”项下增加第四级案由“(5)发明专利开放许可纠纷”;在“153.实用新型专利合同纠纷”项下增加第四级案由“(5)实用新型专利开放许可纠纷”;在“154.外观设计专利合同纠纷”项下增加第四级案由“(5)外观设计专利开放许可纠纷”。
39.在新变更的第三级案由“167.发明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168.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169.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变更原第三级案由“160.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1)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为“167.发明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1)发明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168.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1)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169.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1)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变更原第三级案由“160.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2)专利权权属纠纷”为“167.发明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2)发明专利权权属纠纷”、“168.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2)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属纠纷”、“169.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2)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属纠纷”;变更原第三级案由“160.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6)假冒他人专利纠纷”为“167.发明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4)假冒发明专利纠纷”、“168.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4)假冒实用新型专利纠纷”、“169.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4)假冒外观设计专利纠纷”;变更原第三级案由“160.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8)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为“167.发明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6)发明专利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168.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5)实用新型专利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169.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5)外观设计专利职务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变更原第三级案由“160.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9)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为“167.发明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7)发明专利发明人署名权纠纷”、“168.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6)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人署名权纠纷”、“169.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6)外观设计专利设计人署名权纠纷”;变更原第三级案由“160.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4)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为“168.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3)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变更原第三级案由“160.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5)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为“169.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3)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40.在新增加的第三级案由“170.标准必要专利纠纷”项下:增加“(1)侵害标准必要专利权纠纷”;变更原第三级案由“160.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10)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为新增加的“170.标准必要专利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2)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
41.在第三级案由“171.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增加“(4)假冒植物新品种纠纷”“(6)植物新品种培育人署名权纠纷”“(7)确认实质性派生品种纠纷”。
42.在第三级案由“17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增加“(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创作者署名权纠纷”。
43.在第三级案由“179.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项下:增加“(9)确认不侵害技术秘密纠纷”“(10)确认不侵害经营秘密纠纷”;变更“(1)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为“(1)确认不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2)确认不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3)确认不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变更“(5)确认不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用权纠纷”为“(7)确认不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
44.在第三级案由“181.因申请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损害责任纠纷”项下:增加“(4)因申请停止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损害责任纠纷”“(5)因申请停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损害责任纠纷”“(10)因申请停止侵害技术秘密损害责任纠纷”“(11)因申请停止侵害经营秘密损害责任纠纷”;变更“(1)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专利权损害责任纠纷”“(2)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责任纠纷”“(3)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著作权损害责任纠纷”“(4)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损害责任纠纷”“(5)因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损害责任纠纷”“(6)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损害责任纠纷”“(7)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用权损害责任纠纷”为“(3)因申请停止侵害发明专利权损害责任纠纷”“(2)因申请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责任纠纷”“(1)因申请停止侵害著作权损害责任纠纷”“(6)因申请停止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损害责任纠纷”“(9)因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损害责任纠纷”“(7)因申请停止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损害责任纠纷”“(8)因申请停止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损害责任纠纷”。
45.在第三级案由“183.专利权宣告无效后返还费用纠纷”项下:增加“(1)发明专利权宣告无效后返还费用纠纷”“(2)实用新型专利权宣告无效后返还费用纠纷”“(3)外观设计专利权宣告无效后返还费用纠纷”。
46.在第三级案由“186.仿冒纠纷”项下:变更“(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姓名纠纷”为“(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姓名纠纷”;变更“(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纠纷”为“(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网络活动标识纠纷”。
47.在第三级案由“193.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项下:增加“(1)妨碍、破坏合法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纠纷”“(2)不正当获取、使用数据纠纷”“(3)滥用平台规则恶意交易纠纷”。
48.在第三级案由“196.垄断协议纠纷”项下:增加“(3)组织、帮助达成垄断协议纠纷”。
49.在第三级案由“197.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项下:增加“(7)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变更“(1)垄断定价纠纷”为“(1)不公平价格纠纷”;变更“(2)掠夺定价纠纷”为“(2)低于成本销售纠纷”;变更“(5)捆绑交易纠纷”为“(5)搭售、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纠纷”。
50.在新增加的第三级案由“214.新就业形态用工合同纠纷”项下:增加“(1)新就业形态确认劳动关系纠纷”“(2)新就业形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51.在新增加的第三级案由“215.新就业形态社会保险纠纷”项下:增加“(1)新就业形态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52.在新增加的第三级案由“272.船舶物权纠纷”项下:增加“(1)船舶所有权纠纷”“(2)船舶抵押权纠纷”“(3)船舶优先权纠纷”“(4)船舶留置权纠纷”。
53.在第三级案由“292.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项下:增加“(1)涤除公司登记(备案)纠纷”。
54.在第三级案由“293.股东出资纠纷”项下:增加“(1)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纠纷”“(2)股东抽逃出资纠纷”“(3)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纠纷”。
55.在第三级案由“299.公司决议纠纷”项下:增加“(3)公司决议不成立确认纠纷”。
56.在第三级案由“307.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项下:删去“(1)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2)实际控制人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57.在新变更的第三级案由“316.公司清算责任纠纷”项下:增加“(1)清算义务人责任纠纷”“(2)清算组成员责任纠纷”。
58.在第三级案由“333.破产债权确认纠纷”项下:增加“(1)优先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59.在删去的第三级案由“369.网络侵权责任纠纷”项下:变更“(1)网络侵害虚拟财产纠纷”为新增加的第二级案由“十八、网络虚拟财产纠纷”项下的第三级案由“204.侵害网络虚拟财产权益纠纷”。
60.在第三级案由“41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项下:增加“(1)智能网联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61.在第三级案由“41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项下:变更“(1)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为“(1)医疗诊疗责任纠纷”。
法〔2025〕2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新疆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聚焦“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落实《人民法院第六个五年改革纲要(2024-2028年)》第29条“健全完善案件、案号、案由体系以及精准识别工作机制”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对2020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下简称2020年《案由规定》)进行了修改,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下简称修改后的《案由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线年《案由规定》施行以来,在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安全生产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种子法、反垄断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民事诉讼法、公司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矿产资源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仲裁法、海商法等法律的制定或者修改,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类型民事案件,需要对2020年《案由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对2020年《案由规定》进行了修改。现就各级人民法院适用修改后的《案由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民事案件案由在民事审判规范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认真学习掌握修改后的《案由规定》
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案件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对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进行的概括,是人民法院进行民事案件管理的重要手段。建立科学、完善的民事案件案由体系,有利于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有利于统一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有利于对受理案件进行分类管理,有利于确定各民事审判业务庭的管辖分工,有利于提高民事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从而更好地为创新和加强民事审判管理、为人民法院司法决策服务,促推民事审判工作提质增效。
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修改后的《案由规定》,理解案由编排体系和具体案由制定的背景、法律依据、确定标准、具体含义、适用顺序以及变更方法等问题,准确选择适用具体案由,依法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创新和加强民事审判管理,不断推进民事审判工作规范化建设。
一是严格依法原则。本次修改的案由均有实体法和程序法依据,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的有关规定。
二是必要性原则。本次修改是以保持案由运行体系稳定为前提,对于必须增加、调整的案由作相应修改,并根据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需要完善部分具体案由,对案由编排体系不作大的调整。
三是实用性原则。案由体系是在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基础上,充分考虑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实践以及司法统计的需要而编排的,本次修改更加注重案由的简洁明了、方便实用,既便于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也便于人民法院进行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
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鉴于具体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焦点可能有多个,争议的标的也可能是多个,为保证案由的高度概括和简洁明了,修改后的《案由规定》仍沿用2020年《案由规定》关于案由的确定标准:一是对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则上确定为“法律关系性质+纠纷”,一般不包含争议焦点、标的物、侵权方式等要素;二是考虑到实践中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具有复杂多变性,单纯按照法律关系标准去划分案由体系的做法难以更好地满足民事审判实践的需要,难以更好地满足司法统计的需要,故在坚持以法律关系性质作为确定案由的主要标准的同时,对少部分案由也依据请求权、形成权或者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等其他标准进行确定,对少部分案由的表述也包含了争议焦点、标的物、侵权方式等要素;三是为了与行政案件案由进行明显区分,对个别案由的表述进行了特殊处理;四是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公司清算、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案由,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予以直接表述;五是对公益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等特殊诉讼程序案件的案由,根据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制度予以直接表述。
1.关于案由纵向和横向体系的编排设置。修改后的《案由规定》以民法学理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为基础,以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类型来编排案由的纵向体系。在纵向体系上,结合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民事立法及审判实践,将案由的编排体系划分为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物权纠纷,合同、准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新就业形态用工纠纷,海事海商纠纷,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侵权责任纠纷,非讼程序案件案由,特殊诉讼程序案件案由,共计十二大部分,作为第一级案由。
在横向体系上,通过总分式四级结构的设计,实现案由从高级(概括)到低级(具体)的演进。如物权纠纷(第一级案由)→所有权纠纷(第二级案由)→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第三级案由)→业主专有权纠纷(第四级案由)。在第一级案由项下,细分为五十九类案由,作为第二级案由(以大写数字表示);在第二级案由项下列出了514个案由,作为第三级案由(以阿拉伯数字表示)。第三级案由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和广泛使用的案由。基于审判工作指导、调研和司法统计的需要,在部分第三级案由项下又列出了470个第四级案由(以阿拉伯数字加小括号表示)。基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不可能穷尽所有第四级案由,目前所列的第四级案由只是一些典型的、常见的或者为了司法统计需要而设立的案由。
修改后的《案由规定》采用纵向十二个部分、横向四级结构的编排设置,形成了网状结构体系,基本涵盖了民法典所涉及的民事纠纷案件类型以及人民法院当前受理的民事纠纷案件类型,有利于贯彻落实民法典等民事法律关于民事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
2.关于物权纠纷案由与合同纠纷案由的编排设置。修改后的《案由规定》仍然沿用2020年《案由规定》关于物权纠纷案由与合同纠纷案由的编排体系。按照物权变动原因与结果相区分的原则,对于涉及物权变动的原因,即债权性质的合同关系引发的纠纷案件的案由,修改后的《案由规定》仍将其放在合同纠纷项下;对于涉及物权变动的结果,即物权设立、权属、效力、使用、收益等物权关系产生的纠纷案件的案由,修改后的《案由规定》仍将其放在物权纠纷项下。
具体适用时,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查明该法律关系涉及的是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还是物权变动的结果关系,以正确确定案由。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涉及物权变动原因的,即因债权性质的合同关系引发的纠纷案件,应当选择适用第二级案由“合同纠纷”项下的案由,如“居住权合同纠纷”案由;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涉及物权变动结果的,即因物权设立、权属、效力、使用、收益等物权关系引发的纠纷案件,应当选择第一级案由“物权纠纷”项下的案由,如“居住权纠纷”案由。
3.关于第三部分“物权纠纷”项下“物权保护纠纷”案由与“所有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案由的编排设置。修改后的《案由规定》仍然沿用2020年《案由规定》关于物权纠纷案由的编排设置。“所有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案由既包括以上三种类型的物权确认纠纷案由,也包括以上三种类型的侵害物权纠纷案由。民法典物权编第三章“物权的保护”所规定的物权请求权或者债权请求权保护方法,即“物权保护纠纷”,在修改后的《案由规定》列举的每个物权类型(第三级案由)项下都可能部分或者全部适用,多数都可以作为第四级案由列举,但为避免使整个案由体系冗长繁杂,在各第三级案由下并未一一列出。实践中需要确定具体个案案由时,如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只涉及“物权保护纠纷”项下的一种物权请求权或者债权请求权,则可以选择适用“物权保护纠纷”项下的第三级案由;如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涉及“物权保护纠纷”项下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物权请求权或者债权请求权,则应按照所保护的权利种类,选择适用“所有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项下的第三级案由(各种物权类型纠纷)。
4.关于侵权责任纠纷案由的编排设置。修改后的《案由规定》仍然沿用2020年《案由规定》关于侵权责任纠纷案由与其他第一级案由的编排设置。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该编的保护对象为民事权益,具体范围是民法典总则编第五章所规定的人身、财产权益。这些民事权益,又分别在人格权编、物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等予以了细化规定,而这些民事权益纠纷往往既包括权属确认纠纷也包括侵权责任纠纷,这就为科学合理编排民事案件案由体系增加了难度。为了保持整个案由体系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尽可能避免重复交叉,修改后的《案由规定》将这些侵害民事权益侵权责任纠纷案由仍旧分别保留在“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物权纠纷”“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等第一级案由体系项下,对照侵权责任编新规定调整第一级案由“侵权责任纠纷”项下案由;同时,将一些实践中常见的、民法典等法律已作特殊规定或者其他第一级案由不便列出的侵权责任纠纷案由也列在第一级案由“侵权责任纠纷”项下,如“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从“兜底”考虑,修改后的《案由规定》将第一级案由“侵权责任纠纷”列在其他九个民事权益纠纷类型之后,作为第十部分。
具体适用时,涉及侵权责任纠纷的,为明确和统一法律适用问题,应当先适用第十部分“侵权责任纠纷”项下根据侵权责任编相关规定列出的具体案由;没有相应案由的,再适用“人格权纠纷”“物权纠纷”“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等其他部分项下的具体案由。如环境污染、高度危险行为均可能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确定案由时,应当适用第十部分“侵权责任纠纷”项下“环境污染责任纠纷”“高度危险责任纠纷”案由,而不应适用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项下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由,也不应适用第三部分“物权纠纷”项下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由。
1.在案由横向体系上应当按照由低到高的顺序选择适用个案案由。确定个案案由时,应当优先适用第四级案由,没有对应的第四级案由的,适用相应的第三级案由;第三级案由中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二级案由;第二级案由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一级案由。这样处理,有利于更准确地反映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有利于促进分类管理科学化和提高司法统计准确性。
2.关于个案案由的变更。人民法院在民事立案审查阶段,可以根据原告诉讼请求涉及的法律关系性质,确定相应的个案案由。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经审理发现可以适用更低级案由的,相应变更个案案由;经审理发现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个案案由;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导致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的,应当相应变更个案案由。
3.存在多个法律关系时个案案由的确定。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应当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个案案由;均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并定相应的案由。
4.请求权竞合时个案案由的确定。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自主选择行使的请求权所涉及的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
5.案由体系中的选择性案由(即含有顿号的部分案由)的使用方法。对这些案由,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确定相应的个案案由,不应直接将该案由全部引用。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由,应当根据具体侵害对象来确定相应的案由。
6.正确认识民事案件案由的性质与功能。案由体系的编排制定是人民法院进行民事审判管理的手段。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不得将修改后的《案由规定》等同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不得以当事人的诉请在修改后的《案由规定》中没有相应案由可以适用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损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本次民事案件案由修改工作主要基于人民法院当前司法实践经验,对照立法修改完善相关具体案由。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立案审判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点梳理汇总确有必要新增、修改对应案由的新类型案件,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1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20〕346号)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5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60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25〕226号)第三次修正)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如下:
(1)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纠纷